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29號
KLDV,113,補,629,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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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
訴訟代理人 呂學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興昌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4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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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