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27號
KLDV,113,補,627,202408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
訴訟代理人 呂學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芳輝等97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李芳輝等97人給付共新臺幣(下同)348,316元,及自第一
審訴訟終結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
費,亦未提出起訴狀所載代理人之委任書狀以供查考。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3,750元;②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而上開第①項若逾
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