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1302號
KLDV,113,基小,130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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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被 告 廖韋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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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