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124號
KLDV,113,司促,4124,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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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怡諳

陳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怡諳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
文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其中編號2-
6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03,99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於113年02月01
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05,560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
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傳豐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560元 陳文生陳怡諳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1.650% 001 新臺幣205560元 陳文生陳怡諳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0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05560元 陳文生陳怡諳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560元 陳文生陳怡諳 自民國113年03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0.165% 001 新臺幣205560元 陳文生陳怡諳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08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05560元 陳文生陳怡諳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05560元 陳文生陳怡諳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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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