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葉偉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上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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