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毅
法定代理人 許美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永盛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2號返還
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2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