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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更一字,112年度,4號
KLDV,112,基簡更一,4,202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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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訴訟代理人 楊政憲
蕭佩怡
被 告 盧冠螢

許衍正

朱美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美蘭
被 告 童鈺綾

陳燄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前揭案件業經判決,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 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職權將該裁定撤銷。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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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