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訴訟代理人 楊政憲
蕭佩怡
被 告 盧冠螢
許衍正
朱美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美蘭
被 告 童鈺綾
陳燄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前揭案件業經判決,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 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職權將該裁定撤銷。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