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5號
KLDM,113,附民,85,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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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5號
附民原告 郭湘菱
附民被告 許鶴齡


許鴻銘


沈暐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9違反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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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