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3號
KLDM,113,訴緝,3,202408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豪





指定辯護人 方怡靜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具 保 人 叢慧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985號、第2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叢慧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文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5萬元,由具保人叢慧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繳納後, 被告已獲釋放,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刑事 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嗣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傳喚其於113年8月22日14時50分至本 院進行準備程序,傳票於113年7月18日、19日分別寄存送達 於其住居所;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報到,該通知於 113年7月19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前業經拘提無著,且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未曾陳 報變更居所,或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 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業 經合法傳拘,並未遵期到庭。綜上,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 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