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742號
KLDM,113,聲,742,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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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銘吉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6月20日基檢嘉辛113
執聲他423字第113901717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理由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銘吉(下稱受刑 人)所受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081號裁定(下稱本案裁定) ,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因而 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本案裁定請求重新定應 執行刑,卻遭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基檢嘉辛113執 聲他423字第1139017176號函(下稱本案函文)駁回受刑人 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 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而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 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 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 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 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 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 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 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 規定至明;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 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 ,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 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 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40號刑 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 附表編號1至5所載,而經本院以本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3年確定,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執更新字 第793號執行指揮書(下稱本案指揮書)執行在案,嗣受刑 人於民國113年6月7日具狀請求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針對本案裁定即附表編號1至5之罪重新審查、適當定刑,經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20日以本案函文為「 礙難照准」之處分等情,有本案裁定、本案函文、本案指揮 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是以,受刑人既 已請求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遭拒 ,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
㈡、承前所述,本案裁定(定刑對象即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 )既經確定,自已生實質之確定力,揆諸前揭說明,非經檢 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撤銷之,不得再行爭執,更 無從任意聲請本院重新審理,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故執行檢察官依法院定執行刑裁定內容為執行指揮,並否 准受刑人針對附表編號1至5之罪重新定刑之請求,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㈢、至受刑人固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主 張本案裁定有必要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本案裁定「已將 附表編號1至5之罪合併應執行之刑」確定,並無受刑人所指 附表編號3至5之罪未能合併定刑之情形,故本案顯與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之個案情形(重罪分屬不同 組合,致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可重新組合另定應執行 刑之特殊情形)不相同,尚難比附援引。聲明異議理由顯屬 誤解,自無從憑此逕認檢察官執行已確定之應執行刑裁定或 駁回重新定刑聲請之執行指揮不當。
㈣、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 受刑人猶執前詞提起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表(即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081號裁定之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 3 月 有期徒刑 7 月 有期徒刑 16 年 犯罪日期 100.06.14 100.06.14 100.05.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072 號等 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072 號等 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4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740號 100年度訴字 第740號 100年度訴字 第860號 判決日 100.11.23 100.11.23 101.01.13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740號 100年度訴字 第740號 100年度訴字 第860號 確定日 100.12.26 100.12.26 101.02.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147號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7號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41號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 7 月 有期徒刑 10 年 犯罪日期 100.07.11 100年1月17日前某時至100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 100 年度毒偵字第 2419號 基隆地檢 101 年度偵字第8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946號 101年度重訴字 第6號 判決日 101.01.18 101.12.13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946號 101年度重訴字 第6號 確定日 101.02.29 102.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36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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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