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54號
CYDV,113,除,54,2024082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景暘花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明
代 理 人 凃紫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 3月13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 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景暘花卉興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2月14日 180,000元 EA9794882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1/1頁


參考資料
景暘花卉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