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夏霈瑩 住○○市○區○○○街00號
相 對 人 洪瑞賢
關 係 人 夏尚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洪瑞賢(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任夏霈瑩(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洪瑞賢之監護人。三、指定夏尚逸(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洪瑞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洪瑞賢之配偶,洪瑞賢因失智 症,已不能處理事務,為此聲請對其為輔助或監護之宣告等 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提出戶 籍謄本、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簡稱嘉義 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3-15 頁);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相對人坐輪椅 ,在鑑定人前詢問相對人之身心狀況,相對人對詢問回答: 「(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洪瑞賢。」、「(這是誰 ?)我太太。」、「(這裡是哪裡?)不知道。」等語,並 斟酌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 認:相對人腦部外傷、顱內出血,導致認知功能與言語理解 表達能力有嚴重缺損,日常生活需人協助,在鑑定時相對人 雖然意識清醒,對人定向感正確,但注意力、記憶力與計算 能力均有顯著缺損,臨床上已達重度失智之程度,因其他心 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之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 有113 年8 月28日勘驗筆錄、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報告
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45頁)。本院審酌前述訊問結 果及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腦部外傷、顱內出血所致失智症 ,導致認知功能與言語表達理解能力嚴重缺損,日常生活需 人協助,其臨床上達重度失智程度等情形,故相對人因其心 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因此,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 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 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 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 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 1111條第1 項及第1111條之1 各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既為監 護之宣告,已如前述,且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自應為其選 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查,相對人已婚 ,而聲請人為相對人配偶,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並經其到場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情形,已據聲請人陳 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第40頁)。本院考量聲請人為相 對人配偶,為相對人至親及其之意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 本院考量關係人夏尚逸為聲請人之長子,核屬至親,且與聲 請人、關係人共同生活,應熟知相對人之財產狀況,如由其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堪勝任,爰併依前揭規定, 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再者,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 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 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 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 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聲請人既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述規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