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24號
CYDV,113,訴,324,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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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4號
上訴人 羅來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銘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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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