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訴訟代理人 李侑宸
蕭漢華
被 告 高美珍
高宏仁
謝育倫
謝育亞
謝依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蕭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7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鎮○○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斜線所示,即 門牌號碼嘉義縣○○鎮○○路○段00號及80巷16號之鐵皮房屋( 位置、面積均以實測為準)全部拆除,並回復原狀返還原告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425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前項鐵皮房屋回復原狀返還原告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拆除第一項鐵皮房屋回復原狀返還之日止,按 月連帶給付原告5,925元。嗣經本院囑託嘉義縣大林地政事 務所測量結果,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編號A磚造鐵皮 頂平房、面積2.65平方公尺,編號B鐵皮屋、面積18.04平方 公尺,編號C圍牆及樹木、面積8.89平方公尺、編號D圍牆、 面積1.65平方公尺,加總面積為31.23平方公尺,有本院勘 驗筆錄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6月17日複丈成果 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1至183、189頁)。又系爭土地 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991元,有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1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623,824元【計算式:31.23平方公尺×15,991元/ 平方公尺+124,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830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則原 告已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9,217元【計算式:26,047-6,830】 ,爰依職權裁定退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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