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13年度,4號
CYDV,113,親,4,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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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4號
原 告 張敏郎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複代理人 邱靜怡律師
被 告 周林初惠(已歿)


林麗華

林麗娟

林子翔

邱愛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甲○○○於民國113年8月5日死亡,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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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