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4號原 告 張敏郎 住○○市○區○○街00號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複代理人 邱靜怡律師被 告 周林初惠(已歿) 林麗華 林麗娟 林子翔 邱愛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甲○○○於民國113年8月5日死亡,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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