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鄭伃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陳報本件修繕漏水等所需負擔之修繕費用總額及被告所應負
擔之比例或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例如:估價單,以上為
舉例但不限)。
(二)提出門牌號碼嘉義縣○○○○○○路○段000巷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