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蔡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
、第113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規定。被告立股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1月6日解散,請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
記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0號房屋課稅現值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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