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21號
CYDV,113,補,42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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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施柏亨


原 告 蘇貴
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所有之祖先墓碑就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
所占用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前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含全部所有權人)。
二、提出被告黃明輝黃明昌黃世岳(起訴狀所載被告三人住
所地均為嘉義縣○○鄉○○村○○○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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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