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20號
CYDV,113,補,420,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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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黃信福


被 告 黃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06,8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185.07㎡ 830元/㎡ 1/2 906,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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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