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陳文魁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
被 告 邱展鴻
陳冬和
陳勝明
許清溪
陳家誠
陳偉志
陳書雍
陳俊諺
許火木
黃許梨花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茂林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茂川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女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茂松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梅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秋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真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寬茂
黃寬意
黃寬龍
黃文雄
黃鑫慧
黃鑫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592元【註
:嘉義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3
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3,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面積合計117
.31平方公尺(計算式:6.59㎡+53.30㎡+38.64㎡+9.81㎡+2.14㎡+6.8
3㎡=117.31㎡),上述六筆土地現值合計共375,392元。另外,嘉
義縣○○市○○段000地號的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1
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面積12.00平方公尺,土地現值為61,2
00元。以上七筆土地現值合計總共436,59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