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周柏隆 住○○○區○鎮里○○路000巷0弄00號
周柏林
周柏輝
周碧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周柏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市○區○○街00號
之00樓0)於113年4月4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弟弟、
妹妹,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周柏材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