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3年度,1222號
CYDV,113,繼,1222,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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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張秉富 住○○縣○○鎮○○里00鄰○○0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茂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鎮○○里00鄰○○
000號)於113年6月16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長子,
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茂長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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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