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5號
CYDV,113,家繼簡,5,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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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鄭貴元

被 告 鄭邱素卿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詹邱桂香

被 告 鄭惠珠

鄭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5頁附表二編號7「名稱欄」關於「耀華」之記載,應更正為「燿華」。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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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