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原 告兼下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琪福(即張國林之承受訴訟人) 張英惠(即張國林之承受訴訟人) 張瑛美(即張國林之承受訴訟人) 古川瑛理奈(即張瑛芬即張國林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吳李罕 吳明達 陳吳月女 洪吳春 曾新枝 楊吳翠花 張金松(113年7月29日死亡) 吳金蓮 陳吳素珍 吳金碧 吳素眞 吳素卿 洪家茵 吳峰煜 凃秀英 涂秀春 涂秀桃 涂秀蓮 涂秀枝 涂來福 吳品慧 張明 張清和 鄭張省 張福祥 張清良 鄭張阿治 張陳文李 張清哲 張素玉 張素雲 張馨云 張鐘璘 張馨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因被告張金松於宣示判決前即113年7月29日死亡,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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