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91號
CYDV,113,司拍,91,20240826,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坤煌
聲 請 人 林昱成
前列二人之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孟玲
相 對 人 沈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 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 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 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黃宗文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9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 13年7月1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 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黃宗文不依約履 行,尚積欠本金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業已於113年4月24日信託並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簿謄本 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布袋鎮 樹林頭 林頭 942 3,583.09 3分之1 債權額比例:聲請人陳坤煌林昱成各為2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