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89號
CYDV,113,司拍,89,202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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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唐欣沛
吳永茂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唐權承
相 對 人 張月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6月20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 :唐欣沛600分之400、吳永茂600分之200),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本票、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第 一類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牛稠溪 551 2,290.00 全部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牛稠溪 552 1,946.00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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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