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翁宥蓁
相 對 人 楊佳峯
相 對 人 楊仁瑋
相 對 人 楊世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楊琦諠於民國(下同)110年3 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13年3月1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原債務人楊琦諠於110年3 月12日簽發之票據金額40,000元及200,000元之本票2紙,詎 原債務人楊琦諠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240,000元未清償 。又原債務人楊琦諠於111年6月16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 之所有權由相對人楊佳峯、楊仁瑋、楊世全繼承,並於113 年7月18日辦妥繼承登記完畢,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原債務人楊琦諠之繼承系統表、本票及土地登記 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8月12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 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8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福安 728 28.39 公同共有1分之1 相對人楊佳峯、楊仁瑋、楊世全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