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戴君瑋
相 對 人 嚴庚辰律師即趙淑君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 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 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趙淑君分別於民國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9日及112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共計新臺 幣(下同)2,700,000元,並於112年6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2,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獲清償, 尚欠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債務人於1 12年7月10日死亡,經鈞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5號裁定選任嚴 庚辰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該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5號民事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經 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於113年8月6日發函通 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異議稱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與抵押權設定之金額不符 。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 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 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7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德安 1474 65.00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1 層 第 2 層 合 計 001 245 嘉義縣朴子市𧃽菜埔105之79號 嘉義縣○○市○○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34.80 38.80 73.60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