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69號
CYDV,113,司拍,69,20240806,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郭建男

債 務 人 陳能雄家成傢俱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 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東霖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陳能雄家成傢俱行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 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吳東霖於113年2月1日將抵 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郭建男,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 於112年11月3日與聲請人簽立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金為 3,570,000元,並逐月分期攤還300,000元,債務人並簽發面 額3,57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0日之本票交聲請人收執 ,遽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本金3,270,000元及利息 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擔保物提供同意書 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7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 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迄 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竹崎鄉 沙坑 585-4 2271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