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許慕漩
聲 請 人 古春蘭
相 對 人 何晨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聲請人許慕漩 為3分之2、古春蘭為3分之1),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 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並簽發面 額3,000,000元之本票乙紙交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自113年 起即未依約繳款,依契約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 為證。另本院於113年7月9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 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迄今仍未表示 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中埔鄉 和溪 373-16 137.05 全部 002 嘉義縣 中埔鄉 和溪 373-18 14.45 全部 003 嘉義縣 中埔鄉 和溪 373-19 298.94 16分之1
附表(建物)︰ 編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 材料及用途 號 001 441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 土構造、 四層 一層:54.05 二層:54.05 三層:54.05 四層:17.41 地下一層:54.05 合計:233.61 陽台:14.34 全部 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