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016號
CYDV,113,司促,6016,2024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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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蕭詩穎蕭光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附表一、二之「違約金計算方式」欄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每逾一個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 ,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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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