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煥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葉上滋
追加被告 葉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212元【計算式:占用
面積(103.25+296.02+7.75)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
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