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涂泰豐
訴訟代理人 涂新祥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涂澤林
涂侯麵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複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並說明上述土地,除被告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占有使用特定之位置。被告應具狀陳報本件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各共有人間實際個別占有使用土地之情形,並應提出現場照片及附註說明各共有人所占有使用土地之位置、地上物情況(如有門牌請註明門牌號碼)及占有使用人的姓名,並請將陳報狀之繕本逕寄給原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