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9號
CYDV,112,訴,149,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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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曹李淑美(即曹墩之承受訴訟人)


曹彥偉(即曹墩之承受訴訟人)


曹廸雯(即曹墩之承受訴訟人)

曹孟燕(即曹墩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葉文雄
葉萬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俐萱律師
張顥璞律師
被 告 葉貴香
李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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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