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子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284、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子文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蘇子文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無論係實體或虛 擬之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 要表徵,如將自己所持有之帳戶資料交與他人使用,可能遭 詐騙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之帳戶,且可預見該帳戶 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贓款後即 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蘇子 文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先依不詳之人指示於民國112 年3月14日,向「現代財富有限公司」申請註冊「MaiCoin」 會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MaiCoin帳戶), 綁定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郵局帳戶),後於同年3月20日前某日,將MaiCoin 帳號、密碼提供給不詳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MaiCoin 帳戶之帳號、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詐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儲值進入MaiCoin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購 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 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
二、證據名稱:被告蘇子文於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之供述(偵85號卷第19-21頁、本院卷第106、127、134-1 36頁)、MaiCoin帳戶會員資料、交易明細、現代財富科技 有限公司113年7月4日函及所附帳號刪除流程、用戶登入歷 程、本院107年度朴簡字第177號判決書(偵36號卷第28-34 頁、偵85號卷第32頁、本院卷第31-33頁),及如附表證據 欄所示之證據。
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
稱:我當時急需用錢,因本身沒有勞保薪轉,銀行無法受理 我的貸款,我在網路看到無薪轉勞保也可以申辦貸款,對方 引導我下載APP,我才去辦MaiCoin帳戶,我不知道對方要拿 去詐騙云云。然查:
(一)被告於偵查時陳稱:我申請MaiCoin帳戶目的是要買虛擬 貨幣。(問:MaiCoin帳戶帳號是你在使用,還是交給別 人使用?)申請完後,帳號就被鎖了,我沒有操作過。( 問:有無人跟你借上開帳號使用?)沒有。(問:有人知 道你帳密?)沒有等語(偵85號卷第20頁)。表示申請帳 號是要買虛擬貨幣,並未提供帳號、密碼給他人。隻字未 提是要辦理貸款才申請MaiCoin帳戶,所稱未將MaiCoin帳 戶帳號密碼交給他人,亦與審理中辯詞相左,則被告辯詞 何者可信?實有疑問。況經本院函詢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 司,回函表示被告MaiCoin帳戶不曾變更密碼,則登入Mai Coin帳戶購買虛擬貨幣之人,如非被告本人,則該使用Ma iCoin帳戶之人,顯然知悉被告MaiCoin帳戶之密碼。(二)被告亦自陳因其當時未有勞保薪轉,而無法辦理貸款,而 其先前辦理過車貸,對方沒有要求交出帳戶,有留我公司 的在職證明來審查我的債信等語(本院卷第134-135頁) 。則被告對於辦理貸款無須交出個人帳戶,而須提供相關 資料供貸款方審查債信,以確認後續還款情形之流程,顯 然知之甚詳。然被告因有相當程度之資金需求,而提供Ma iCoin帳戶資料。在有迫切資金需求下,只要能取得金錢 ,被告對於其提供帳戶資料之對象是否為詐騙人士、是否 要從事不法行為,根本毫不在意。
(三)況且,被告於107年間已因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經 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有上開本院107年度朴簡字第177 號判決書在卷可查。該案中被告之個人帳戶已遭不法詐騙 人士使用,被告理應對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有高度涉及 不法風險一事,相較於其他未有相關案件經歷之人,有更 深刻之認識,而應更加謹慎使用其個人帳戶。被告卻仍未 汲取教訓,再次提供MaiCoin帳戶給他人使用。足見只要 能取得金錢,以償還其債務,被告對於使用其帳戶是否要 從事不法行為,根本毫不在意。是以被告提供之MaiCoin 帳戶遭不詳人士用以洗錢此一事實,自不違背其之本意, 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 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 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 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繳費時間/金額 超商第二段條碼 證據 李季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ie王」向李季蓮佯稱:可以介紹虛擬鑽石交易平台工作,操作即可獲利,需儲值資金云云,致李季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以超商條碼繳費如右側所示之金額,儲值至MaiCoin帳戶內。 112.03.20-20:39-2萬元 030320C9ZHV90T01 李季蓮於警詢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埔分局112年8月13日函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83號卷第25-31、37-73頁、偵36號卷第19-25頁) 112.03.20-20:42-2萬元 030320C9ZHV90U01 112.03.20-20:45-2萬元 030320C9ZHV90V01 112.03.20-20:48-2萬元 030320C9ZHV90X01 112.03.23-17:8-2萬元 030323C9ZHV9BB01 112.03.23-17:13-2萬元 030323C9ZHV9BC01 112.03.23-17:16-2萬元 030323C9ZHV9BD01 112.03.23-17:18-2萬元 030323C9ZHV9BE01 112.03.23-17:20-5千元 030323C9ZHV9BF01 陳佩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7日起,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ie王」、「Y Xuan」等人向陳佩祺佯稱:可以投資虛擬鑽石,操作即可獲利,需儲值資金云云,致陳佩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以超商條碼繳費如右側所示之金額,儲值至MaiCoin帳戶內。 112.03.22-15:29-2萬元 030322C9ZHV97701 陳珮祺於警詢之證述、超商繳費收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7號卷第5-7、9-10、12-13、47-59頁)。 112.03.22-15:33-2萬元 030322C9ZHV97901 112.03.22-15:36-2萬元 030322C9ZHV97C01 112.03.22-15:40-2萬元 030322C9ZHV97D01 112.03.22-15:43-2萬元 030322C9ZHV97E01 112.03.22-15:48-2萬元 030322C9ZHV97F01 112.03.22-15:51-2萬元 030322C9ZHV97G01 112.03.22-15:53-2萬元 030322C9ZHV97H01 112.03.22-15:56-2萬元 030322C9ZHV97I01 112.03.22-15:59-2萬元 030322C9ZHV97J01 112.03.22-16:01-2萬元 030322C9ZHV97K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