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186號
CYDM,113,金簡,186,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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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健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724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
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翁健倫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翁健倫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 融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 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逃避執法 人員之查緝、隱匿不法所得,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 提款卡、密碼給他人使用,易為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騙 匯款之工具,以遂渠等從事財產犯罪,及提領款項後以遮斷 金流避免遭查出之洗錢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 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以期約提供2個金融卡收受新臺幣(下同)16萬元之代價, 於民國112年7月10日11時57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0號 之嘉義高鐵站,將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放置於寄物櫃,供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前往領取,並透過LINE告以 提款卡密碼,以此法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行。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彰銀帳戶、郵局帳戶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 示之甲○○、乙○○、丙○○、丁○○、戊○○、己○○、庚○○、辛○○、 壬○○等9人(下稱甲○○等9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 所示時間、地點,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彰銀帳戶、郵 局帳戶。旋遭全數領取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 無法追查受害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甲○○等 9人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本件證據: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 訴人甲○○、乙○○、丙○○、丁○○、戊○○、己○○、辛○○、壬○○、 證人即被害人庚○○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甲○○提供之 網路匯款截圖、存摺封面、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 圖、告訴人乙○○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卡翻拍照片、告訴人 丙○○提供之存摺內頁、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丁○○提供 之存摺內頁、通話紀錄截圖、LINE截圖、告訴人戊○○提供之 匯款明細單正本、翻拍照片、LINE對話截圖、詐騙APP截圖 、告訴人己○○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LINE對話截圖、旋轉拍 賣APP對話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辛○○提供之匯款明 細截圖、Messenger對話截圖、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 錄截圖、信用卡正、反面影本、告訴人壬○○提供之網路匯款 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被害人庚○○提供 之網路匯款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彰銀帳戶、郵局帳戶之登 記資料、交易明細表、被告翁健倫提出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翻 拍照片、與「林榮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2條第3項第1款、 第23條第3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 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方式、金額(單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甲○○(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19時23分許起以電話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專員向告訴人甲○○佯稱:係臉書派來做網路交易安全認證之專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7月10日19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萬3123元。 彰銀帳戶 2 乙○○(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19時12分許起以電話向告訴人乙○○佯稱:欲幫其解除網路購物重複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7月10日19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萬6986元。 彰銀帳戶 3 丙○○(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19時許起以電話假冒網購服飾賣家、郵局客服人員,向告訴人丙○○佯稱:其有網購服飾約20幾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7月10日19時46分許,以ATM匯款2萬9912元。 彰銀帳戶 4 丁○○(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15時52分許起以電話假冒網路賣場「歐洲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丁○○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其遭升為高級會員,每月將自動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7月10日19時36分許,以ATM匯款2萬9986元。 彰銀帳戶 5 戊○○(提告) 詐欺集團以LINE假冒華南銀行專貝,向告訴人戊○○佯稱:可協助辦理信用貸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存款。 112年7月10日19時53分許,以ATM現金存款3萬元。 彰銀帳戶 6 己○○(提告) 詐欺集團佯裝「旋轉拍賣」買家,向告訴人己○○佯稱:無法下單,要求其依連結詢問客服,並進行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0日20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萬5123元。 郵局帳戶 7 庚○○(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20時15分許起假冒網購電商客服,向被害人庚○○佯稱:不慎將其登記為批發商,購買CD數量異常云云,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0日20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萬6989元。 郵局帳戶 8 辛○○(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8日15時51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其在臉書拍賣之衣服,但7-11賣貨便訂單無法成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0日21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6985元。 郵局帳戶 9 壬○○(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0日19時42分許起以電話假冒富邦襄理向告訴人壬○○佯稱:其被標註為批發商,欲協助其取消被登提記為批發商之扣款問題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7月10日20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萬9969元。 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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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