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偉志
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年度偵字第12916號、112年度偵字第13275號、113年度
偵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偉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 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 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前段及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趙偉志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第1 項之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製造爆裂物罪、刑法第176條、 第175 條第1項故意以爆裂物炸燬他人物品罪及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與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前 經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諭知自民國113 年2月5日起羈押3月及分別自113年5月5日與113年7月5日起 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行經本院 判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然尚未確定,犯罪嫌 疑實屬重大,而被告前於97年、101年、104年、112年間分 別因恐嚇、侵占、妨害兵役條例及竊盜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件分別合計5次發佈通緝後始到案紀錄,顯見被告 逃避刑事訴追而無面對司法審理程序決心,況被告犯行經本 院為上開刑期判決後已預見所面臨刑事執行刑期甚長,更加 深逃亡動機與可能,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參以本案犯罪情節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13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