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73號
CYDM,113,聲,673,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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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在案,而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之 日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之罪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其餘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但可易服社會勞動,聲 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表所示各罪之裁 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 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為正當。並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 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 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 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 附表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違反洗錢防制法 違反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1月初至1月20日 111年1月18日至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00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160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9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5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5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9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5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3年5月8日 113年6月25日 備 註 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08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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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