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836號
CYDM,113,易,836,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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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新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813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3年度嘉簡字第96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 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 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規定甚明。三、查本件被告涉犯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適用通常程 序審判之,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13號
  被   告 凃新田 男 7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凃新田(所涉毀損七里香植物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黃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為鄰居關係。凃新田基 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4日6時23分許,徒手拔除 黃○○所種植在其等住處中間空地之黑面馬草本植物1片,足 以生損害於黃○○。
二、案經黃○○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凃新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監視器光碟1片、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害報告單 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3  日           檢察官 邱 亦 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 郁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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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