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624號
CYDM,113,易,624,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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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盛裕穎


郭郁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64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朴
簡字第20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盛裕穎郭郁盈係母子關 係,被告盛裕穎與告訴人蔡鎮宇之繼女林○○(年籍姓名詳卷 ,未滿18歲),有感情糾紛,被告盛裕穎郭郁盈竟基於無 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凌晨2時10分 ,前往告訴人位於嘉義縣○○市○○○○○路00巷00○00號住處O樓 ,由被告盛裕穎推開該處房門,被告盛裕穎郭郁盈即未經 告訴人或其他有居住權人之同意,共同無故侵入該住處一樓 客廳。因認被告盛裕穎郭郁盈所為,均係犯刑法306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有應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 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定。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份(見本院易字卷第77頁)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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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