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3年度,484號
CYDM,113,嘉簡,484,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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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小芸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保險套伍拾捌個、帳冊貳張、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 之犯意,自民國113年2月中旬某日起至113年4月10日為警查 獲為止,以其承租之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00號房屋,供 作容留如附表所示之5名泰國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有對 價性交行為服務(即以男性之性器官插入女性之性器官至射 精為止,俗稱全套)之場所,並擔任負責人,於每營業日之 下午4時至翌日凌晨2時止之期間,在上址租屋處門口,以手 勢招攬不特定之男客,再負責媒介、安排如附表所示之女子 在該租屋處內為來店消費之男客進行全套性交易。甲○○與如 附表所示之女子約定之拆帳方式為,全套性交易30分鐘之對 價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1,700元不等,由甲○○負責向 男客收取價金,再從中抽取900元至1,000元不等之金額分予 實際從事性交易之女子,餘款則悉歸甲○○所有,甲○○即以此 方式媒介、容留如附表所示之女子於附表所示之期間與不特 定男客為性交行為以營利。嗣經警於113年4月10日晚上10時 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時,當 場在屋內查獲男客吳○○即將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女子從事 全套性交易,及另名男客李○○甫完成全套性交易正準備離去 ,並扣得甲○○所有之保險套58個、帳冊2張及現金4,500元等 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黃○○於警詢之證述。




 ㈡證人吳○○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李○○於警詢之證述。
 ㈣證人MA0000 PA000000於警詢之證述。 ㈤證人MA0000 SU0000於警詢之證述。 ㈥證人LA00 WA00000於警詢之證述。 ㈦證人JA0000000 TH000000於警詢之證述。 ㈧證人KH00000 TA000於警詢之證述。 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警員113年4月10日職務報 告1份。
 ㈩如附表所示之泰國籍女子之護照影本及入出境紀錄資料各1份 。
 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322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 12年4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扣案物照片及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 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 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 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 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 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 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 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 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 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 容,應無未遂犯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媒介」指居間介 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或猥 褻之行為;「容留」指提供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之場所而言 。如行為人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其媒介之低度行為 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罪名(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條所規定媒介 與容留之犯罪態樣,固不以兼有為限,如有其一,罪即成立 ,惟若兼有之而行為人同一時(即媒介後進而容留為性交之 行為),仍應包括構成一罪,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 之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行為。經查,本案於上揭租屋處 現場等待或已完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之如附表所示之 5名泰國籍女子,係由被告容留並媒介男客前來從事性交易 ,不論該5名女子是否確已與男客發生性交行為,被告所為



皆已構成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又被告已自 承其向來店消費之男客收取價金後,除將其中900元至1,000 元不等之金額分配予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外,其餘款項均歸其 所有,藉此牟利,是核被告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其圖利媒介性 交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㈡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 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 )定之;苟其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 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 下,仍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 部分,應認為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其行為之時間、地點 明顯可以區隔,彼此間具有獨立性,而論以數罪(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等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容留如附表所示之女子與他人性交而 營利,就容留同一女子部分,被告係基於同一犯意,於相近 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容留該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密接從事多 次性交行為,彼此間獨立性薄弱,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就容留如附表所示5名不同女子部分,因容留從事性交易之 對象、起迄時間各有不同,各行為間可分而具有獨立性,堪 認其係出於各別犯意而為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無視法令明 文禁止,圖利而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藉此牟 利,所為實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誠 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前未曾因犯罪而經法院判決處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 堪認素行良好,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再考量被告 本案媒介及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之情節、經營期間約2個月 、媒介並容留共5名女子從事性交易、獲利金額尚非甚鉅等 情;兼衡其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 切情狀(見警卷第1頁被告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 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復斟酌被告本案所為均係圖利容留性交之妨害風化犯 罪,犯罪方式與態樣雷同,為免其因重複同種類型之犯罪, 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 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就其本案所犯5罪為整體非難評 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 之保險套58個及帳冊2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容留並 媒介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所使用之器具乙情,業據 被告供明在卷(見警卷第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鏡頭3 支、三星廠牌Galaxy A20手機1台及OPPO廠牌手機1台固均為 被告所有,然依卷存事證,尚難認定係供被告從事本案犯行 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 自陳本案獲利為3萬元(見警卷第5頁;偵卷第11頁),而警 方於113年4月10日執行搜索時當場查扣之現金4,500元,即 為被告本案犯行之部分不法所得乙節,亦據被告陳明在卷( 見警卷第5頁),是就該部分已扣案之犯罪所得4,500元,及 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萬5,500元(計算式:3萬元-4,500 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另就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泰國籍應召女子 從事性交易期間 性交易類型 綽號 1 MA0000 PA000000 113年2月22日起至113年4月10日止 全套性交易 凡凡 2 MA0000 SU0000 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4月10日止 全套性交易 涵涵 3 LA00 WA00000 113年3月31日起至113年4月10日止 全套性交易 葡萄 4 JA0000000 TH000000 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4月10日止 全套性交易 莎莎 5 KH00000 TA000 113年3月10日起至113年4月10日止 全套性交易 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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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