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07號
CYDM,112,附民,607,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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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羅興中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陳蘭富


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陳蘭富未就原告之起訴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然其於被訴 刑事訴訟中否認有何傷害犯行並主張原告所受傷勢非其行為 所致,又縱其有何行為造成告訴人受傷,亦符合正當防衛之 要件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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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