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賴珈琪
被 告 劉庸安
黎恩信
許志安
楊宇荃
張書鳴
鄭丞祐
陳崇安
董彬志
陳柏如
彭孝澤
饒庭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11
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八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之裁定如未涉及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變更,而僅與 本院之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序事項有關者,並無如確定判決之 拘束力,如法院事後認為有所不當者,得由法院自行撤銷原 裁定。本件被告劉庸安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以民國113年2月27日裁定移送民
事庭,惟因有不得移送民事庭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 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