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4號
NTDV,113,除,2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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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東翔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益
代 理 人 張庭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總福營造有限公司 魏瑞德 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5月13日 189,000元 RD0000000 2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4月29日 84,000元 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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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翔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