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56號
NTDV,113,訴,356,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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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陳裕隆


被 告 吳浚任即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萬9,396元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698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198元。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4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5萬198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0日送達 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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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