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35號
NTDV,113,聲,35,2024080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張正庸
相 對 人 劉晉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法律扶助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回饋金新臺幣19,76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達一 定標準者,分會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 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 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受扶助人 不依法律扶助法第20條第4項、第21條第3項或第33條第1項 返還酬金及必要費用,未提出覆議或提出覆議經駁回者,基 金會或分會除認強制執行無實益外,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免徵執行 費。法律扶助法第32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有財 產價值,且符合以下標準,受扶助人應分擔律師酬金及其他 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作為回饋金:二、取得之標的價值合 計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應回饋一半之律師酬金及必要 費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標準第 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次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 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 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之狀態而言。 是以,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於可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 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意思表示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 所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 人之閱讀與否,甚至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或經郵 局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退還原寄件人,只要書信 曾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以了解其內 容之狀態時,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於民國10 9年5月6日向聲請人之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 查決定後准予扶助,而扶助案件現已終結,相對人業已取得 標的價值合計755,140元之債權,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已達應 繳納回饋金之標準。又聲請人就上開法律扶助案件所支出之 撰狀酬金5,000元、訴訟代理及辯護酬金33,000元、提解費1 ,522元,合計39,522元,經聲請人之審查委員會評議決定相 對人應向聲請人繳納回饋金19,761元,嗣寄發回饋金審查決 定通知書、回饋金催告函予相對人,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為 確保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律扶助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結案審查表(同意結案 )、本院110年度司移調字第53號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南 投分會訴訟及必要費用變動審查表(訴訟進行中費用)、聲 請人南投分會回饋金審前通知書、結算之審查表(回饋金) 、聲請人南投分會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聲請人南投分會 回饋金催告函、審查表暨相關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招領逾期 退回郵件影本等為證,足認聲請人已寄送書面通知催告函, 且已置於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則聲請人以書面通知所為之 意思表示業已到達相對人,屬合法送達。故聲請人依上開規 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自屬有據。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 明文。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請求給付回饋金債權,為無確 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19,761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亦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