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33號
NTDV,113,家補,13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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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葉明姿

原 告 莊佩樺即Olivia Newton Chuang-Smith



原 告 莊郁芳Julia Chuang





原 告 莊馨蘭即Kelley Chuang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義敏


上列原告葉明姿莊佩樺即Olivia Chuang-Smith莊郁芳即Jul
ia Chuang、莊馨蘭即Kelley Chuang與被告葉國樑葉明祥、葉
祥森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79,1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之主張,其因
本件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應為7,886,798元(計算式:遺
產總額119,716,994元×【應繼分1/5+1/15+1/15+1/15】=7,8
86,79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7,886,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111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莊佩樺即Olivia Chuang-Smith莊郁芳Julia Chuan
g、莊馨蘭即Kelley Chuang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
,具狀補正經我國駐外國代表機構簽證證明委任莊義敏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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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