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鄭丞志 住南投縣○○鎮○○里00鄰○○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受監護宣告人
楊淑慧每月之醫療、照護費用明細及單據。
三、聲請人亦應於補正前項同時,具狀說明本件許可處分對受監
護宣告人楊淑慧而言有何利益,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