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552號
NTDV,113,司繼,552,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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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林益塗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張雅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益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3,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益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 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 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 、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 、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第1150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 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再按遺產 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是法院依職權審酌事 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無庸另為駁 回之諭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259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益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鎮○○里 00鄰○○巷00號,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茲因被繼承 人所有遺產坐落於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 系爭不動產)由被繼承人債權人聲請執行,而系爭不動產經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於民國113年6月4日拍定。惟因 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聲請依財政部訂頒 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以拍定之系 爭土地價額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之總值1.5﹪計算聲



請人之管理報酬。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 33,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 第259號裁定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13年6月11 日彰執仁111年地稅執字第36172號命令影本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59號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屬實。而依聲請人所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 課期間案件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除本件經拍賣之不動產外 ,尚有6筆不動產,惟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 結,然於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 ,有即時於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 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復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曾 進行拆屋還地民事訴訟案件,及其他所進行之例行性職務, 諸如辦公示催告、陳報遺產清冊與等職務外,另斟酌被繼承 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 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3,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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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