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18號
NTDV,113,司票,318,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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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羅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雪英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
期。(聲請狀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填寫不完整,僅有年、月
,漏載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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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